(一)、營業(yè)廳、餐廳等人員聚集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,嚴禁存放汽油、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,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。
(二)、易燃易爆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,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,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,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。
(三)、易燃易爆物品入庫前應經(jīng)檢驗部門檢驗,出入庫應進行登記。
(四)、貯存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性質(zhì)分類、分開儲存,并設置明顯標志,注明品名、危險特性,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,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。性質(zhì)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。
(五)、庫存易燃易爆物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,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米,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.5米,垛與梁、柱的間距不小于0.5米,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。
(六)、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,電氣設備、開關、燈具、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,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(yǎng)工作。
(七)、易燃易爆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(guī)程執(zhí)行,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,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(nèi)。
本管理制度僅供參考使用,具體應根據(jù)當?shù)匾?guī)范要求實際擬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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